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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六節  通風及採光系統 第六十條
第貳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除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
規定外,廚房通風不必完全獨立,可利用其他空間之通風裝置,以分開的
通風管道通風。
自廚房爐灶引出之排氣導管,如通過起居艙空間或裝有可燃材料之空間者
,應以A級隔艙構成。每一排氣管並應裝設下列設施:
一、供清除用之易開聚脂裝置。
二、位於導管下端之擋火堰板。
三、由廚房內部關閉排氣機之裝置。
四、撲滅導管內之火之固定設施。
第六十一條
第貳等級船舶之窗及舷窗,仍應符合第三十條第壹等級船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