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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八節  特種空間之保護 第六十四條
第貳等級船舶特種空間等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第九節第壹等級船舶之
有關規定,但:
一、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目所適用之第二十九條應改為第六十條。
二、第四十二條對特種空間以外之任何貨艙空間,所應具有效動力通風系
    統之能量,得准由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寬減為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