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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二節  逃生方法及通風系統 第七十六條
起居艙、服務空間及其他在正常情況下供旅客或船員使用之空間,至少應
具有兩種儘可能遠離之逃生方法,其中之一係不依賴水密門。窗、舷窗及
艙口等如具有充分之大小,並可直接通至敝露甲板,得認係逃生方法之另
一種。如該等空間之長度未滿三.七公尺,在左列任一情況下得准僅有一
種垂直之逃生方法:
一、該空間並無廚房之爐灶、加熱器等引燃之來源,該垂直之逃生方法並
    遠離裝有引擎或燃油艙櫃之空間。
二、該空間裝置兩種逃生方法,在實質上並不能增進船舶或在船上人員之
    安全。
第七十七條
機艙空間至少應有兩種逃生方法,該逃生方法應為儘可能遠離之兩組鋼梯
,其中之一得為正常之進出方法。但如該機艙空間太小不可能具有兩種逃
生方法者,得減為一種。
第七十八條
通風系統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導管應為不燃材料。但長度不超過二公尺其斷面積不超過零點零
    二平方公尺之短導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不必為不燃材料:
  (一)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低度火災危險材料。
  (二)僅用於通風設施之末端。
  (三)該導管距A級及B級隔艙包括B級天花板開口之距離在六百毫米
        以上者。
二、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貨艙空間、控制站及機艙空間之動力通風,
    應能自各該所通風之空間外易於接近位置予以停止。停止機艙空間動
    力通風之設施應與其他空間者完全隔離。
三、主機艙空間之導管,不應穿過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起居
    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之導管亦不應穿過主機艙空間。但該導管
    係以鋼材構成,其佈置能確保該隔艙之抗火完整性者,不在此限。
四、機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與其他空間之通風系統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