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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修正

第三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制昇降機箱艙之保護 第八十八條
自所有起居艙空間及供船員正常使用非機艙空間通出之梯道與梯,其裝置
應具有能迅速逃至露天甲板然後到達救生艇及救生筏,並應符合下列一般
規定:
一、在所有起居艙之各層,至少應具有二種遠隔由每一限制空間或一組空
    間逃出之方法。
二、在露天甲板下之主逃生方法應為梯道,第二種方法得為箱道或梯道。
三、在露天甲板上之逃生方法應為通至露天甲板之梯道或門或此二種合併
    方法。
四、所要求之逃生路線與水密門無關時,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
    就偶爾出入之船員空間,准免其中之一種逃生方法。
五、禁止僅設置走廊、大廳或走廊之一部分為逃生之唯一路線。死巷式走
    廊長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六、逃生方法之連續性及寬度應符合消防安全系統章程規定。
七、無線電報站不能直接通至露天甲板者,自該站應具有兩種進出之方法
    。其中之一得為具有足夠大小之舷窗或窗,或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
    機構認可可供緊急逃生之方法。
八、除下列情形外,逃生門應開向逃生方向:
  (一)個別房艙門得向房艙內開啟,以免開門時傷及走廊人員。
  (二)垂直緊急逃生箱道門得向箱道外開啟,以作為逃生及出入使用。
第八十九條
在經常有船員工作之所有駛上駛下貨艙空間應提供至少二種通至露天甲板
之逃生路線,並應位於該空間之前端及後端。
第九十條
每一A類機艙空間之逃生方法應有二種,並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一、二組儘可能遠離之鋼梯,各導向該空間上部遠離之門,經該門通至露
    天甲板。該梯之一通常應自該空間底部迄該空間外之安全地點,具有
    連續之防火掩蔽。該空間應裝設具相同抗火完整性之自閉式防火門。
    梯子之固牢方式應使熱源不致由未經防火絕熱之固牢點傳入空間。受
    保護圍蔽空間面積至少八百平方毫米,並有緊急照明。
二、其一為鋼梯導向該空間上部之門,經該門通至露天甲板。另一為在該
    空間底部與該梯遠離,能自兩側操縱之一扇鋼門,由該門備有自該空
    間底部通至露天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線。
三、總噸位未滿一千之船舶,該空間上部之尺度及配置,經航政機關或驗
    船機構認可,前項之逃生方法得准免去一種;且免符合第一款之圍蔽
    式防火絕熱規定。舵機空間設有應急操舵位置時,應備有第二種逃生
    方法。但通道直接至露天甲板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一條
A類機艙空間以外之其他機艙應備有二種逃生方法,但對於較少使用及離
門最大步行距離不超過五公尺之空間,得接受一種逃生路線。
第九十二條
在任何情況下,昇降梯不應認係逃生方法。
第九十三條
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梯道與昇降梯箱艙之保護,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所有梯道之骨架應以鋼材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准使
    用其他同等材料。
二、僅貫穿一層甲板之梯道,至少應在一層艙以 B-0級隔艙及自閉門保護
    。僅貫穿一層A級之昇降機,應在兩層艙以 A-0級隔艙與鋼門圍蔽。
    貫穿甲板超過一層之梯道及昇降機箱艙,在所有各層艙至少應以 A-0
    級隔艙圍蔽並以自閉門保護。
三、船上住宿之人數在十二人以下,其梯道貫穿甲板超過一層,由各層起
    居艙至少有兩種直接通至露天甲板之逃生路線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
    船機構認可將前款規定之A-0級隔艙寬減為B-0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