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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修正

第三節  船舶佈置 第二十三條
船舶各部分與貨物之隔離,其一般規定如左:
一、除另有明文規定外,裝載附表一貨物或其殘留物之艙櫃,應以堰艙、
    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燃油艙櫃或其他類似空間,使與
    起居艙、服務空間、機艙空間及供人員飲用水與食物庫隔離。
二、貨物、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能與其他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發生危險
    反應者,應以堰艙、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或裝有可彼此
    相容貨物之艙櫃相互隔離,並應具有隔離之抽排管路系統與隔離之艙
    櫃通氣系統除以管道包圍外,並不應通過含有該等貨物之其他貨艙櫃
    。
三、貨物管路不應通過任何起居艙、報務空間或貨泵室、泵室以外之機艙
    空間。
四、艏與艉尖艙不應供載附表一之貨物。
第二十四條
起居艙、服務及機艙空間與控制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等空間不應位於貨物區域內。但貨泵室或泵室之下部凹入甲種機艙
    空間,其凹入部分甲板頂部在龍骨以上之高度載重噸在二萬五千噸以
    上之船舶未超過船舶型深三分之一,或載重噸未滿二萬五千噸之船舶
    未超過船舶型深二分之一者,甲種機艙空間得位於該凹入部分之上方
    。
二、該等空間進氣口與開口之位置,對液貨管路與貨物通氣系統之相互關
    係,應經特別考慮,以防止危險揮發氣之侵入。
三、通至該等空間之出入口、通氣口及開口,不應面向貨物區域。其位置
    應在非面向貨物區域之端艙壁或船艛或甲板室之舷外側,該位置與面
    向船艛或甲板室一端之距離至少為船長百分之四。但不得小於三公尺
    ,亦不必超過五公尺。在上述範圍內亦不准設門。但該門不通至起居
    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僅通至液貨控制站或儲物室者得准許之。駕
    駛室之門或窗,其設計能迅速有效確保駕駛室之氣密與揮發氣密者,
    亦得准許裝設於上述範圍內。凡在面向貨物區域及在上述範圍內船艛
    與甲板室二側所裝設之窗與舷窗,均應採固定不能開啟之型式。在主
    甲板上第一層之舷窗,並應裝置鋼質或同等材料之內窗蓋。
第二十五條
貨泵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佈置應確能隨時由任何梯台得與立平台進出無阻;並能由穿著規定
    個人保護設備之人員,不受限制到達所有需要操作貨物之閥。
二、應設有利用救生索吊起受傷人員永久裝置,並應避免有任何突出之障
    礙物。
三、通常出入之梯不得垂直裝設,並應與適當間隔之平台結合。所有之梯
    道與台應裝設扶手欄桿。
四、應具有處理貨泵室內貨泵及閥任何排洩或可能洩漏之設施。
五、貨泵室之水系統應由該室外操作之。為儲置經污染之水或洗艙水,應
    備有足夠之污液艙櫃,並應備有附有標準管接頭之岸上接頭或其他設
    施,以將污液輸至陸上之污液收受設施。
六、泵排出端之壓力計,應裝設於貨泵室外。
七、如機器係經由艙壁或甲板外之軸傳動者,該艙壁或甲板應裝有效潤滑
    之氣密封墊或其他確保永久氣封之設施。
第二十六條
貨物艙區各艙間之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往該區域內堰艙、壓載艙、貨艙櫃與其他空間之出入口應直接經由
    露天甲板。但二重底空間,已考慮其通風問題者,得經由貨泵室、泵
    室、深堰艙、管道或類似之空間出入。
二、前款空間經由水平之開口、艙口或人孔出入者,其開口應具有足夠之
    尺度,以便穿載自足式呼吸設備及保護設備之人員能不受阻礙由任何
    梯子昇降。此外,為便於由該空間底部吊起受傷之人員,應具有六百
    毫米乘六百毫米以上之暢通開口。
三、由縱向或橫向艙壁之開口或人孔出入該等空間者,其開口不應小於六
    百毫米乘八百毫米;該開口距底板之高並不應超過六百毫米。但備有
    格踏或其他足踏者不在此限。
四、在特殊情況下,得經准許採用較小之開口。但通過該開口之能力或移
    出受傷人員之能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
第二十七條
化學液體船之水與壓載水裝置之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永久壓載艙用之泵、壓載管路、通氣管路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與供貨
    艙櫃及其本身所用之類似設備分開。永久壓載艙之排洩裝置緊鄰貨艙
    櫃裝設者,應在機艙空間與起居艙空間以外。但注入裝置如係由艙櫃
    甲板平面並裝有止回閥者,得在機艙空間內。
二、注水至貨艙櫃壓載時,如注入管並非永久接於貨艙櫃或其管路,並裝
    設有止回閥者,得由甲板平面以供永久壓艙櫃用之泵注入之。
三、貨泵室、泵室、空艙空間、污液艙、二重底艙及類似空間之水抽排裝
    置應完全位於貨物區域內。但空艙空間、二重底艙及壓載艙如係以二
    重艙壁與裝載貨物或貨物殘留物之艙櫃隔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供排洩殘留物之水下排洩口,應位於貨物區域內必部彎曲處附近,其佈置
應能避免殘留物與水之混合液經由船舶之海水吸入口再吸入船內,亦不致
排洩超過船舶之界層。當排洩之方向係與船殼板垂直時,該排洩口末端之
最小直徑應依左列公式求之:

D=QD/5L

公式中:
D:為排洩口之最小直徑,其單位為公尺。
L:為自前垂標至排洩口之距離,其單位為公尺。
    為經由該排洩口船舶可能排洩殘留物與水混合液之最大排洩率,其單
    位為每小時立方公尺。

當排洩之方向與船殼板成一角度時,前項公式中之QD應以其與船殼板垂
直方向之分量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