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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修正

第四章  船舶採用貨物為燃料 第一百條
  貨物之揮投氣得供主推進空間與鍋爐室內鍋爐、惰性氣體發生器及內燃
  機用者,應限為甲烷(液化天然氣)。
  如該揮剸氣供其他  空間帣之其他用途時,應經特別認可。
第一百零一條
  液化氣體船採用貨物為燃料者,其氣體燃料之供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氣體燃料管路不得通過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但能滿足
      左列任一目要求者,得通過或延伸至其他空間:
    (一)該管路為雙層壁之管路系統,氣體燃料係在其內管內。在同心
          管間之空間應以惰性氣體增壓,其壓力較燃料壓力為高,並具
          有適當之警報裝置以指非兩管間壓力降低。
    (二)該管路該裝置於機械排風管或管道內。在管或管道內外壁間之
          空氣空間內應裝有機械通風設備,其能量每小時至少換氣三十
          次,其佈置應使壓力保持低於大氣壓力。鼓風馬達應置於通風
          管或管道之外。通風出口應位於不可能引燃可燃氣體與空氣混
          合省之處所。通風入品之佈置應使不致有氣體或氣體之混合物
          押入該系統。當供應管路內有氣體存在時,該通風應經常處於
          運轉之中。為指示氣體之洩漏並切斷機艙空間氣體燃料之供應
          ,應具有符合第九款規定之連續氣體深測系統。該管路排風機
          之佈置,應於所需空氣流不能保持時,切斷該機艙空間氣體燃
          料之供應。
  二、氣體燃料之供應系統如有氣體洩漏,在洩漏發現修妥前,應停止燃
      料之供應,有關此項說明應於機艙空間之明顯位置張貼。
  三、雙層壁管部系覺或通風管道供氣體燃料管用者,應終止於第四款所
      要求之通風帽或罩。
  四、為凸緣、閥及使用氣體之裝置如鍋爐,柴油機與燃氣渦輪機上未圍
      閉於雙層壁管路系統或通風管道內之氣體燃料管所佔有之區域,應
      具有通風帽或罩。
      如該帽或罩並非以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管道用排風機驅動,則應裝
      有排輩系統及第九款規定之連續氣體探測系統,以指示氣體之洩漏
      並切斷機艙空間氣體燃料之供應。排風機之佈置應當該機失效時切
      斷機艙空間能掃過使用該氣體之裝置,並由帽或罩之頂部排出。
  五、空氣通風系統所需之補充空氣及由通風係統排出之空氣,應分別取
      自或排至安全位置。
  六、使用氣體之每一裝置應具有自動閥一套三個。其中兩閥應串接於通
      至消耗氣體設備之氣體燃料管。另一閥則應在上述兩串接閥間氣體
      鱠料管路通向開敞大氣安全位置之通氣管上。該等閥之佈置應當所
      需之強力通風失效、鍋爐燃器熄火、氣體燃料供應管路壓力不正常
      或作動介質之控制閥失效時,能使該兩串接之閥自動關閉,並自動
      打開通氣閥。另一方法係將上述兩串接閥中之一閥與通氣管路上之
      閥使其功能結合於一個閥體內,當該佈置剸生上述任一情況時,能
      將流向使用裝置部分之氣體關閉,而將通風部分開啟。
  七、在機艙空間外應具有能由該空間予以關閉之氣體燃料主閥。該閥之
      佈置應當探測有氣體洩漏、通風管或罩之通風失效、或氣體燃料管
      路之雙層壁內失壓等情況發生時自動關閉。
  八、氣體燃料管路系統位於機艙空間內之部分應有惰化與清除有害氣體
      措施。
  九、第一款及第四款所要求之氣體探測系統,應在可燃性下限百分之三
      十時發生警報,並在氣體濃度達可燃性下限百分之六十前,關斷機
      艙空間氣體燃料之供應。
  十、有關氣體燃料系統之所有細節應經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