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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修正

第十五條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體受損,應在左列假定之受損最大範圍正常浸水後殘存
:
一、舷側受損
  (一)縱向範圍-1/3L2/3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
  (二)橫向範圍-在夏朝載重線平面自側與船體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向
        內測量為B/5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垂向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向上無限制。
二、船底受損
  (一)縱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0.三L部分為1/3L或一四.五
        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1/3L或五公
        尺中之較小者。
  (二)橫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0.三L部分為B/6或一0公尺,
        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B/6或五公尺中之較
        小者。
  (三)垂向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向上為B/15或二公尺
        ,二者以較小者為準。在決定破損對艙間之影響時,依第十九條
        第三項所裝設之吸水井得略之。
三、其他受損
  (一)如其範圍雖較前兩款為小,但將肇致更嚴重情況者,應予假定之
        。
  (二)貨物區域任何部位之局部舷側受損,其自船殼板法線方向量至舷
        內達七六0公釐者,應予考慮之。當第十七條第一項可適用之規
        定亦需要時,並應依假定橫向艙壁亦受損。
第二十八條
船舶用以圍護貨物之貨艙櫃,其型式如下:
一、整體艙:指構成船體一部分之艙,並以相同方式與鄰接之結構承受同
    樣負載之影響。其設計揮發氣壓(Po)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
    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加至零點七巴以下。其
    所載貨品之沸點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不得低於攝氏零
    下十度。
二、薄膜櫃:指非由本身支撐,係以鄰接船體結構絕熱層所支撐之薄層或
    薄膜所構成。該薄膜之設計應使因受熱或其他原因所生之膨脹或收縮
    獲得補償,並不致使薄膜承受過大之應力。其設計揮發氣壓(Po)通
    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支撐絕熱層之強度
    亦經適當之考慮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加至零點七巴以下。該櫃之
    設計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時,並得採用非金屬薄膜或在
    絕熱層中包含或合併該薄膜。在任何情況下薄膜之厚度不宜超過一毫
    米。
三、半薄膜櫃:指構成之薄層非由本身支撐,部分係由鄰接船體結構之絕
    熱層所支撐,其與上述支撐部分連接之該薄層圓形部分,其設計亦應
    使受熱或其他原因所生之膨脹或收縮獲得補償。設計之揮發氣壓通常
    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構材尺寸經適當增加,支撐絕熱層之強度亦
    經適當之考慮時,該設計揮發氣壓得增至零點七巴以下。
四、獨立櫃:指櫃由本身支撐並不構成船體結構之一部分,對船體強度而
    言並不重要。該櫃復分為下列三型:
  (一)甲型:指櫃係依驗船機構所規定與保持之標準,主要採傳統船舶
        結構分析程序設計。該櫃主要由平面構成之重力櫃時,其設計揮
        發氣壓應低於零點七巴。
  (二)乙型:指櫃之設計係採模型試驗、精確分析工具及分析方法,以
        確定應力之水準、疲勞時限與裂痕擴展特性。該櫃主要由平面構
        成之重力櫃時,其設計揮發氣壓應低於零點七巴。
  (三)丙型:指符合壓力容器標準之液櫃,亦稱壓力容器,其設計揮發
        氣壓(Po)不得低於下式: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式中:
        C 為特徵櫃之尺度,該尺度係以櫃高、櫃寬百分之七十五與櫃長
          百分之四十五各值中之最大值為準。而櫃高、櫃寬與櫃長係分
          別沿船舶垂向、橫向與縱向量取,其單位公尺。
        ρr  為在設計溫度下,貨物之相對密度。(淡水之ρr等於一)
             。
        σm  為設計主薄膜應力。
        △σA為容許薄膜動應力(當機率位準 Q=10^-8時,為雙幅)
        。為肥粒鐵\麻田散鋼時取每平方毫米五十五牛頓;為鋁合金(
        5083-0)時取每平方毫米二十五牛頓。
    符合上述標準之丙型獨立櫃,其外型及其支撐與附件之佈置情況經認
    可時,得指配為甲型或乙型獨立櫃。
五、內部絕熱艙櫃:指以適於圍護貨物之絕熱材料所構成,非由本身支撐
    ,而以鄰接之內層船體結構或獨立櫃所支撐。其絕熱層之內表面係直
    接與貨物相接觸。該艙櫃為使貨物圍護系統能依第三十六條第七款規
    定利用模型試驗及精確之分析方法進行設計,並採適當之材料。其設
    計揮發氣壓通常不應超過零點二五巴。但該貨物系統係設計用於較高
    之揮發氣壓時則得較此值為高,但該艙櫃係以內層船體結構支撐者,
    不得超過零點七巴。該艙櫃復依其所具主屏壁與次屏壁之功用分為下
    列二型:
  (一)第一型:指艙內之絕熱層或絕熱層與一層或多層襯墊之組合,僅
        具主屏壁之功用。在必要時,內層船體或獨立櫃之結構,其功用
        應如同次屏壁。
  (二)第二型:指艙內之絕熱層或絕熱層與一層或多層襯墊之組合,同
        時兼具能明顯識別之主屏壁或次屏壁功用。
前二目之襯墊係指非以本身支撐,由金屬、非金屬或複合材料薄層構成內
部絕熱艙櫃一部分,以提高其抗斷力或其他機械性能。該襯墊與薄膜之區
別在於襯墊並不準備單獨供液體屏壁之用。
第三十七條
貨艙櫃之容許壓力依艙櫃之型式規定如下:
一、整體艙之容許壓力通常應為認可標準中對船體結構之容許壓力。
二、薄膜艙櫃之容許壓力應參照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三、甲型獨立櫃以平面結構為主者,其主要與次要構件包括防撓材、大肋
    骨、縱材、縱樑等之應力,當以典型之分析方法計算時,碳錳鋼與鋁
    合金不應超過  Rm/2.66 或  Re/1.33 之較低值。但對主要構件施行
    詳細之計算時,則相當應力  σ c得較此增加至認可之應力。計算時
    應對彎曲、剪切、軸向與扭力變形之影響,及由於雙層底與貨艙櫃底
    撓曲所引起船體與貨艙櫃之相互作用力等予以考慮。
四、乙型獨立櫃以迴轉體結構為主者,其容許應力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相當一級薄膜總應力  σm≦f
  (二)相當一級薄膜局部應力  σL≦1.5f
  (三)相當一級彎曲應力  σb≦1.5f
  (四)σL+σb≦1.5f
  (五)σm+σb≦1.5f
五、乙型獨立櫃以平面結構為主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要求符合其他
    額外之應力標準。
六、丙型獨立櫃依前條第六款第一目之一計算時所應採用之最大容許薄膜
    應力,應較Rm/A或Re/B為低。
  七、內部絕熱艙應參照前條第七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前項各目中Rm、Re、σ c、 f、 F、 A、 B、 C、 D等之定義如次:
一、Rm及Re分別為在室溫下指定之最小抗拉強度及最小降伏應力,其單位
    為每平方毫米牛頓數 (N/mm2)。應力-應變曲線上並未明顯顯示該
    降伏應力時,Re得適用安全應力百分之零點二。對於鋁合金焊接接頭
    ,Rm與Re應採用在退火狀態下之相應值。上述性能應與指定材料包括
    在製造狀態下焊接金屬之機械性能最小值相當。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
    構之特別考慮時,得考慮在低溫下提高該降伏應力與抗拉強度。材料
    性能所依據之溫度,應於第七條規定之證書內顯示之。
二、f為Rm/A、 Re/B 中之較小值。
三、F為Rm/C、 Re/D 中之較小值。
四、A、B、C及D之值應於第七條規定之證書上顯示,其最小值依所採用材
    料規定如表一。
五、σc 依下式決定之: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σc=√(σ+σy-σσy+3τy)

    式中:
    σx 為 x  方向之總正應力
    σy 為 y  方向之總正應力
    τxy  為 x-y  平面內之總剪應力
    但當靜與動應力係分別計算,除有其他計算方法經證明為適當者外,
    總應力應依下列各式計算之: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σx=σ x‧st±√(Σ(σ x‧ dyn) )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σy=σ y‧st±√(Σ(σ y‧ dyn) )

                     ˍˍˍˍˍˍˍˍˍˍˍ
    τ xy=τxy‧st±√(Σ(τxy‧ dyn))

    式中:
    σ x.st、σ y.xt  及τxy. st 為靜應力
    σ x. dyn、σ y. dyn  及τxy. dyn  為動應力
    全部由加速分量與因撓曲及扭轉引起船體應變分量中分別決定。
前項應力可能會為疲勞分析、裂痕擴展及皺曲標準所限制。又所採用之材
料未包含於第八節者,第一項之容許應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個案
核定。
第四十三條
貨物圍護系統之構造與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櫃外殼之所有焊接接頭應為對接焊、全滲透型。對於突頂與外殼
    之連接,得准使用全滲透 T型焊接。除突頂上之小貫穿件外,噴嘴通
    常應設計為全滲透焊焊接。
二、丙型獨立櫃,其壓力容器所有之縱向與周圍之焊接接頭應為對接焊、
    全滲透、雙 V型或單 V型槽。全滲透對接焊並應以雙面焊接或加墊圈
    達成之。使用墊圈時,除對非常小處理之壓力容器經航政機關或驗船
    機構之特別許可外,該墊圈應於焊接後移除之。其他邊緣之預加工,
    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核定焊接程序時所施試驗之結果准許之。
三、丙型獨立櫃,其壓力容器本體與突頂之間,及突頂與有關裝具間之接
    頭,其斜口預加工之設計應依認可之壓力容器標準為之。所有以焊接
    連接於容器之噴嘴、突頂,或其他貫穿件,及所有以焊接連接於容器
    或噴嘴之凸緣,應以全滲透焊延伸貫穿於容器壁或噴嘴之整個厚度,
    但直徑較小之噴嘴,經特別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工人之技藝應經認可。艙櫃之焊接檢查與非破壞性試驗,除丙型獨立
    櫃外,應依第八十條第六款規定施行之。
五、薄膜艙櫃有關品質保證之措施、焊接程序之核定、設計之細節、材料
    、構造之檢查與構件之生產試驗,應符合原型試驗程序時所確立之基
    準。
六、本條對獨立櫃或薄膜艙櫃之有關規定,得適用於半薄膜艙櫃。
七、為確保內部絕熱艙材料之均勻性,其品質管制程序包括環境控制、應
    用程序之核定、角隅、貫穿件及其他設計細節、材料規格、構件安裝
    與生產試驗,應符合原型試驗程序時所確立之基準。品質管制之規範
    包括構造缺陷之最大容許尺度、製造與安裝中之試驗與檢查,及在各
    階段之取樣試驗,均應經認可。
八、整體艙應施行靜水或空氣試驗,並經認可。試驗之施行應儘可能使其
    應力接近設計應力,並使艙頂之壓力至少與洩壓閥最大值相當。
九、船舶裝設有薄膜艙櫃或半薄膜艙櫃者,其堰艙及在正常情況下可能裝
    有液體並與支撐薄膜之船體結構鄰接之所有空間,應依認可之標準施
    行靜水或空氣試驗。支撐薄膜之其他貨艙結構亦應施行密性試驗。但
    管道及在正常情況下並不裝載液體之其他艙間,不必施行靜水試驗。
十、船舶裝有內部絕熱艙者,應於內部絕熱艙之材料敷設前依下列施行試
    驗:
  (一)如其內層船體為支撐結構,其所有內層船體結構應考慮洩壓閥最
        大值依認可之標準施行靜水或空氣試驗。
  (二)其獨立櫃為支撐結構時,該獨立櫃應依第十二款規定試驗之。
  (三)其內層船體結構或某獨立櫃結構供次屏壁之用時,其結構之密性
        試驗應以經認可之技術施行之。
十一、丙型獨立櫃應依下列檢查與試驗:
    (一)有關製造與工藝之公差,如偏離真正形狀之局部失圓度、焊接
          接頭對準及具有不同厚度之板之斜削,應符合經認可之標準。
          此等公差並應與第三十六條第六款第二目之皺曲分析相關。
    (二)就有關焊接接頭非破壞性試驗之完成與範圍而言,其範圍應全
          部或部分依認可之標準,但所作之控制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1.全部非破壞性試驗依第三十六條第六款第一目之二施行時,
            對接焊應百分之一百施行射線檢查;所有焊縫百分之十,各
            開孔及噴嘴等之加強環應百分之百施行表面探傷。經航政機
            關或驗船機構之特許時,剖分射線檢查得准以超音波試驗代
            替。對於各開孔與噴嘴等周圍之焊縫或加強環,航政機關或
            驗船機構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全部施行超音波試驗。
          2.部分非破壞性試驗依第三十六條第六款第一目之二施行時,
            對接焊縫所有之交叉接頭及選均勻分佈對接焊縫全長至少百
            分之十,應施行射線檢查;各開孔、噴嘴等周圍加強環應百
            分之百施行表面探傷;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並得個案要求超
            音波試驗。
十二、各獨立櫃應依下列規定施行水壓或空氣試驗:
    (一)甲型獨立櫃之試驗,其應力應儘可能接近設計應力,其在櫃頂
          之壓力至少應與洩壓閥最大值相當。當施行空氣試驗時,其試
          驗狀況應儘可能模擬該櫃及其支撐構件之實際負載狀況。
    (二)乙型獨立櫃之試驗除依前款規定外,其在試驗情況下,主要構
          件中之最大主薄膜應力或彎曲應力,不應超過製造材料在該試
          驗溫度下降伏強度百分之九十。為確使能滿足此條件,當計算
          顯示此應力超過降伏強度百分之七十五時,其原型試驗應採用
          應變計或其他適當設備偵測之。
    (三)丙型獨立櫃之試驗規定如下:
          1.各壓力容器製造完成後,應於櫃頂測計之壓力不低於設計揮
            發氣壓(Po)一點五倍壓力下施行水壓試驗,但在該壓力試
            驗中任何一點所計算之主薄膜應力不應超過材料降伏應力百
            分之九十。為確保能滿足此條件,經計算顯示此應力可能超
            過降伏強度百分之七十五時,其原型試驗應在單筒與球形壓
            力容器以外之壓力容器中,採用應變計或其他適當設備偵測
            之。
          2.試驗之水溫,至少應比製造材料零延性轉變溫度高攝氏三十
            度。
          3.其壓力應依厚度予每二十五毫米保持二小時,並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少於二小時。
          4.貨物壓力容器需要,並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許時,得
            在第三目之一至第三目之三條件下施行液力氣壓試驗。
          5.各櫃之試驗,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依其營運溫度予以特別
            考慮,採用較高之容許應力。但應完全符合第三目之一規定
            。
          6.各壓力容器及其有關之裝具,在獨立櫃完工組合後,應施行
            適當之密性試驗。
          7.貨艙櫃以外之其他壓力容器,其設計或支撐無法安全注水或
            使其乾燥,及在營運使用中不容許遺有試驗介質之痕跡者,
            應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針對個別情況考慮採用氣壓試驗。
十三、所有之櫃應施行密性試驗,該試驗得與前款規定之壓力試驗合併或
      分別施行。
十四、有關次屏壁之檢驗規定,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個案決定之。
十五、船舶裝有乙型獨立櫃者,除非該船有關尺度之設計與佈置業經以足
      尺試驗證實外,至少應測計其中一櫃及其支撐構件,以證實其應力
      標準。
十六、船舶裝有丙型獨立櫃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依其形狀與其支撐
      構件及屬具之佈置情況,要求與前款類似之測計。
十七、貨物圍護系統之全部性能應於貨物裝卸中開始冷卻之初予以驗證是
      否符合其設計參變數。用以驗證設計參變數之重要構件與設備之性
      能紀錄應予保存。
十八、依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裝有加熱裝置時,其所需之熱輸出量與熱
      分配應予試驗之。
十九、船舶在第一次裝載航程後,其船體應作冷點檢查。
二十、船舶在第三次裝載航程後,但應在船舶建造或內部絕熱艙經重大修
      理營運後之前六個月內,其內部絕熱艙之絕熱材料應施行額外檢查
      ,以驗證其表面狀況。
二十一、丙型獨立櫃,於壓力容器上之標誌方法,應採不致產生無法接受
        之局部應力者。
第四十五條
船長在五十公尺以上之船舶,在北大西洋上以相當於10概率標準運動
時,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加速度分量得以左列公式為準:
一、垂向加速度
    az = ±ao
        ╴╴╴╴╴╴╴╴╴╴╴╴╴╴╴╴╴╴╴╴
      /        45      X              0.6
    √1+(5.3-──)(──+0.05)(──)1.5
              Lo      Lo             CB
二、橫向加速度
    ay = ±ao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          x         Z
    √ 0.6+2.5(──+0.005)+K(1+0.6K─)
                 Lo         B
三、縱向加速度
    ax = ±ao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           Lo      Z      0.6
    √0.06+(0.7-──+5──)(──)-0.25
                1200    Lo      CB
            Lo      Z    0.6
     (0.7-──+5──)(──)
           1200    Lo    CB
式中:
Lo 為在認可標準中用以決定結構尺度之船長,其單位為公尺。
CB 為方塊係數。
B  為船舶最大模寬,其單位為公尺。
x  為由舯至裝貨艙櫃重心之縱向距離,其單位為公尺; x在舯以前為正
    值,在舯以後為負值。
z  為由船舶實際水線至裝貨艙櫃重心之垂向距離,其單位為公尺; z在
    水線以上為正值,在水線以下為負值。
               V      34    600
ao 等於0.2 ────+──-───
              ˍˍ
             Lo      Lo    Lo
V  為營運航速,其  單位為節。
K  通常等於一,對於特殊之裝載情況與船型,其K值依左式決定之:
    K=13  GM/B    而K≧1.0
GM為定傾中心,高其單位為公尺。
ax、ay及az 為在相關方向之最大無因次加速度(即相對於重力加速度
),為便於計算得認係分別作用者。不包括靜重之分量,ay 包括因橫搖
所生在橫向靜重之分量,ax包括因縱搖所生在縱向靜重之分量。
第四十六條
為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應力評估之目的,應力之分類如左:
一、正應力:指垂直於參考平面之應力分量。
二、薄膜應力:指正應力之分量,該正應力係在所考慮截面厚度範圍內均
    勻分佈,並與其平均值相等者。
三、彎曲應力:指扣除薄膜應力後,在所考慮面厚度範圍內之變化應力。
四、剪應力:指作用於參考平面之應力分量。
五、一級應力:指因平衡外力與外力矩所需外加負載所生之應力。一級應
    力之基本特性為非自限者。明顯超過降伏應力之一級應力將造成破損
    或至少造成嚴重之變形。
六、一級總體薄膜應力:指在結構中之分配不會因降伏引起負載再分配之
    一級薄膜應力。
七、一級局部薄膜應力:指由壓力或其他機械負載所生之薄膜應力,該應
    力與一級應力或不連續效應在負載傳輸至結構之其他部分時產生過度
    之扭曲。該應力雖具有部分二級應力之特性,仍歸類為一級局部薄膜
    應力。如符合左列條件,應力區域得認係局部者:
               ╴              ╴
    S≦0.5Rt 及S≧2.5Rt
    式中:
    S指在子午線方向,其相當之應力超過容許之一級總體薄膜應力一
        .一倍者之距離。
    S指在子午線方向至超過一級總體薄膜應力限度之另一區域之距離
        。
    R  為容器之平均半徑。
    t  為在超過一級總體薄膜應力限制部位之容器壁厚。
八、二級應力:指受鄰近構件拘束或受結構本身拘束所產生之正應力或剪
    應力。二級應力之基本特性為自限者。局部降伏與較小之扭曲能符合
    該應力產生之條件。
第一百零三條
附表十四「 h」欄對個別貨品所作之特別規定如下:
一、構造材料-在正常作業中可能暴露於貨物之材料應能抵抗氣體之腐蝕
    作用。此外,供貨艙櫃、附屬管路、閥、裝具及其他項目設備用之下
    列結構材料,不得供附表十四「 h」欄規定之貨物用:
  (一)汞、銅與銅基軸承合金及鋅。
  (二)銅、銀、汞、鎂與其他乙炔化合金屬。
  (三)鋁與鋁基軸承合金。
  (四)銅、銅合金、鋅與鍍鋅鋼。
  (五)鋁、銅及其任一種合金。
  (六)銅與含銅量大於百分之一之銅基軸承合金。
二、獨立櫃
  (一)限以獨立櫃載運之貨物。
  (二)應以丙型獨立櫃載運之貨物,其壓力與溫度之控制並應適用第六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貨艙櫃之設計壓力應考慮及任何氣墊壓力或
        揮發氣排洩卸載壓力。
三、冷凍系統
  (一)限採用第七十條第五款第二目之間接系統。
  (二)載運易產生危險過氧化物貨物之船舶,再冷凝之貨物得以下列之
        一法避免形成非抑制性液體之停滯囊:
        1.採用第七十條第五款第二目在貨艙內具有冷凝器之間接系統。
        2.採用第七十條第五款第一目與第三目之直接或合併系統。或採
          用第二目在貨艙櫃內具有冷凝器之間接系統,並將冷凝系統設
          計為能避免液體可能於任何處所積聚與滯留者。屬不可能時,
          則應在該處之上流添加抑制性液體。
四、甲板貨物管路
    其直徑超過七十五毫米者,所有之對接焊接頭應要求百分之百之射線
    照相檢驗。
五、毒性氣體探測器之固定裝置
  (一)氣體取樣管路不應導入或通過氣體安全空間。當揮發氣濃度到達
        安全初限值時,第九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之警報應予發生。
  (二)不得以第九十六條第七款之可攜式設備作為代替裝置。
六、通氣出口之防焰網
    貨艙櫃於載運本章之貨物時,其通氣出口應具有易於換新之有效防焰
    網或經認可型式之安全罩。網與罩之設計應適當注意在惡劣氣候狀況
    下由於貨物揮發氣之凝結或結冰而阻塞之可能性。當取下該防焰網後
    並應裝上普通之保護網。
七、電動潛水貨泵
    裝配有電動潛水貨泵之貨艙櫃,應具有設施以於易燃液體裝載前、載
    運期中及卸載期中將其揮發氣空間予以惰化至正壓力。
八、氨
  (一)除在敞露甲板區域者外,其電力裝置應依第二章第七節對可燃貨
        物之規定。
  (二)氨係在溫度攝氏零下二十度以上、揮發氣壓一點九巴時載運者,
        應有設施以於液氨導入前,使壓力容器內及在碳錳鋼材料製之管
        路內揮發氣空間之含氧量儘可能減至最少,以使應力腐蝕產生裂
        縫之危險性減至最低程度。碳錳鋼以外其他材料製之管路,應經
        特別之考慮。
九、氯
  (一)貨物圍護系統
        1.各艙櫃之容量不應超過六百立方公尺,所有貨艙櫃之總容量不
          應超過一千二百立方公尺。
        2.貨艙櫃之設計揮發氣壓不應低於十三點五巴,並符合第六十九
          條第二項及本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3.貨艙櫃在上甲板以上凸出之部分應有保護措施,以抵抗其全部
          為火焰所包圍時之熱輻射。
        4.各艙櫃應具有洩壓閥二個。在艙櫃與洩壓閥間應裝置適當材料
          製之爆裂圓盤,該圓盤之破裂壓力應較洩壓閥開啟壓力低一巴
          ,該壓力應設定於艙櫃之設計揮發氣壓,但不低於錶壓力十三
          點五巴。爆裂圓盤與洩壓閥間之空間應通過過流閥接至壓力計
          與氣體探測系統,並應採措施使該空間在正常作業中保持或接
          近大氣壓。
        5.洩壓閥之佈置應使船上及周圍環境之危險性減至最低程度。由
          洩壓閥洩出之氣體應導經吸收裝置以儘可能降低氣壓之濃度。
          洩壓閥排出管路之佈置,應在船舶前端之甲板平面向舷外排洩
          ,並具有機械聯鎖裝置能選由左舷或右舷之任一舷排泄,以確
          保經常有一管路開放。
  (二)貨物管路系統
        1.其設計錶壓力不應低於二十一巴。貨管之內徑不應超過一百毫
          米。管路因受熱之移動限使用彎管補償之。凸緣接頭之使用數
          量應減至最少,當採用凸緣時應為槽榫頸焊型。
        2.管路系統之洩壓閥應排洩至吸收裝置,其依第六十七條決定流
          量時,並應考慮及通氣管路中由洩壓閥所生之背壓。
  (三)材料
        1.貨艙櫃與貨物管路系統應以適於該貨物及適於溫度攝氏零下四
          十度之鋼材構成。縱欲用以載運較高溫度之貨物亦不例外。
        2.艙櫃應經熱應力消除。機械之應力消除並不應接受為同等方法
          。
  (四)儀錶-安全設施
        1.船舶應具有與貨物管路系統及貨艙櫃連接之氯氣吸收裝置。該
          裝置至少應能以合理之吸收率中和貨物總容量百分之二。
        2.應具措施當貨艙櫃在清除有害氣體期中,不致將揮發氣排入大
          氣。
        3.具有能偵測以體積計氯濃度至少為一百萬分點之氣體探測系統
          ,其吸取點應位於:
         (1)靠近貨艙櫃空間之底部。
         (2)洩壓閥引出之管上。
         (3)氣體吸收裝置之出口上。
         (4)起居艙、服務與機艙空間通風系統之進口。
         (5)貨物區域前端、中部與後端之甲板上,以供於貨物操作及進
            行清除有害氣體時使用。
            上述氣體探測系統應具有設定於五百萬分點之聽覺與視覺警
            報。
        4.各貨艙櫃應裝置有高壓警報裝置,於錶壓力等於十點五巴時發
          出音響警報。
  (五)人員保護
        除第三章第四節之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在起居艙區域內所提供之空間,應能由敞
          露甲板及起居艙空間方便迅速進入,並能迅速予以氣密關閉。
          由甲板及由起居艙空間之其餘處所進入該空間應經由空氣閘。
          該空間之設計應能容納船上之全部人員,並能提供至少能維持
          四小時之未受污染空氣源。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要求之
          消毒淋浴設備並應位於該空間之空氣閘附近。
        2.應具有壓縮機與必要之設備以充注空氣瓶。
        3.在第五目之一所述之空間內應攜備一套氧氣治療設備。
十、乙醚與乙氧基乙烯
  (一)應備有深井泵或液壓操縱之潛水泵以卸載該貨物。該等泵之型式
        與設計應能避免液壓施加於軸填函蓋上。
  (二)自丙型獨立櫃卸載貨物採惰性氣體置換法時,則貨物系統應依預
        期之壓力設計。
十一、乙烯化氧(環氧乙烷)
      乙烯化氧之載運除應依第十五款規定外,應依下列之附加與修正規
      定:
    (一)貨物圍護與管路系統不得採用四一六型與四四二型不鏽鋼及鑄
          鐵。
    (二)卸載限以深井泵或惰性氣體置換法為之。泵之佈置應符合第十
          五款第七目規定。
    (三)應具有冷凍系統以使載運中之乙烯化氧保持攝氏三十度以下之
          溫度。
    (四)洩壓閥應設定於錶壓力不低於五點五巴。其最大之設定壓力應
          經認可。
    (五)應具有第十五款第十七目規定之氮氣保護墊,使貨艙櫃揮發氣
          空間內氮之濃度在任何時刻以體積計不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六)應具有氮氣系統以於載貨前、載貨中及載貨後之任何時刻將貨
          艙櫃惰化。
    (七)應具有第十五款第十九目及第八十五條規定之水霧系統,在火
          災延至貨物圍護系統時自動操作。
    (八)應具有投棄裝置以容許在無法控制之自反應時將乙烯化氧緊急
          排洩。
十二、異丙胺與一乙胺
      應具有第三條第三十八款所定義之隔離管路系統。
十三、甲基乙炔-丙二烯混合物
    (一)載運該貨物之船舶宜採第七十條第五款第二目規定之間接冷凍
          系統。未具有間接冷凍系統之船舶,得利用直接揮發氣壓縮冷
          凍代替之,但以其壓力與溫度之限制應依其經安定處理後之成
          分為準。對於經安定處理後成分可接受之樣例而言,應具有下
          列之特性:
          1.揮發氣壓縮機,在其運轉期間應使揮發氣溫度與壓力之增高
            分別不超過攝氏六十度及錶壓力十七點五巴,且在其連續運
            轉時揮發氣不致停滯於壓縮機內。
          2.由各級壓縮機或同級往復壓縮機各氣缸導出之排洩管路應具
            有以溫度引動之關閉開關二個,設定於溫度攝氏六十度或以
            下作動;壓力引動之關閉開關一個,設定於錶壓力十七點五
            巴或以下作動;洩壓閥一個,設定於錶壓力十八點零巴或以
            下洩放。
          3.第一目之二要求之洩壓閥應符合第六十四條第九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要求排氣於桅內,並不應洩入壓縮
            機之吸入管。
          4.當高壓或高溫開關作動時,在貨物控制位置及駕駛室內之警
            報裝置應發出音響。
    (二)載運該貨物之艙櫃,其管路系統包括貨物冷凍系統,應與其他
          艙櫃之系統相互獨立或隔離。該隔離適用於所有之液體與揮發
          氣體通氣管路及其他可能之接頭,包括共同之惰性氣體供應管
          路。
十四、氮
      結構與附屬設備包括絕熱材料等應採能承受高濃度氧之作用者。在
      可能產生冷凝之區域,其通風應予特別考慮以避免富氧大氣層之形
      成。
十五、氧化丙烯及以重量計乙烯化氧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之氧化丙烯與乙烯
      化氧混合物並未含有乙烯者:
    (一)載運該貨物之艙櫃應以鋼或不鏽鋼構造。
    (二)所有之閥、凸緣、裝具及附屬之設備應採適於該貨物之型式,
          並應以鋼或不鏽鋼或其他經認可之材料構造。在製造前所採用
          所有材料之化學成分應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定。閥盤或
          閥盤面與其他磨耗構件應以含鉻不低於百分之十一之不鏽鋼製
          造。
    (三)墊圈之構造應採不與該貨物起反應、溶解或降低該貨物之自燃
          溫度,並為耐火及具有適當機械性能之材料。面向貨物之表面
          應為聚四氟乙烯(PTFE)或其惰性達類似安全程度之材料。含
          聚四氟乙烯或類似氟化聚合物作填料之蝸旋捲不鏽鋼得接受之
          。
    (四)所使用之絕緣與迫緊,應採不與該貨物起反應、溶解或降低該
          貨物之自燃溫度者。
    (五)下列材料除經認可前予以試驗者外,並不適用為該貨物圍護系
          統之墊圈、迫緊及類似之用途:
          1.合成橡膠或天然橡膠,需與該貨物接觸者。
          2.石棉或用於石橡之黏結劑。
          3.含有鎂氧化物之材料,如礦渣棉。
    (六)裝載與卸載管路應延伸至艙櫃底部或任何集液坑底部一百毫米
          以內。
    (七)貨物之裝卸載方式應使艙櫃不致向大氣排氣。在艙櫃裝載中採
          用岸上回收揮發氣之方法時,則連接於該貨物圍護系統之揮發
          氣回收系統,應與所有之其他圍護系統獨立。卸載限以深水泵
          、液力操作之潛水泵或惰性氣體置換法為之。各貨泵之佈置應
          確保當泵之卸載管路關斷或阻塞時,貨品不致有顯著之發熱,
          且卸載作業中貨艙櫃內之錶壓力能保持於零點零七巴以上。
    (八)艙櫃之通氣應與載運其他貨物艙櫃獨立,並應具有不必開啟艙
          櫃致與大氣相通即能抽取該艙櫃內容物樣品之設施。
    (九)供輸送該貨物之軟管應以中英文標明「限轉駁烯化氧 FOR ALK
          YLENE OXIDE TRANSFER ONLY 」。
    (十)應具有探測設備以探測該貨物空間及圍繞甲型與乙型獨立櫃貨
          艙空間惰化後之含氧量,以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二以下。
    (十一)應有裝置以於拆卸通岸管路前,液體與揮發氣管路中之壓力
            能經由裝卸管集箱之適當閥予洩放。但液體與揮發氣不得排
            洩於大氣。
    (十二)艙櫃應依貨物裝載、載運或卸載中預期所遭遇之最大壓力設
            計之。
    (十三)載運設計揮發氣壓低於零點六巴氧化丙烯及低於一點二巴乙
            烯化氧與氧化丙烯混合物之艙櫃,應有冷卻系統以保持貨物
            於基準溫度以下。至於基準溫度係指未備有第二章第六節之
            貨物揮發氣壓與溫度控制時,在洩壓閥設定壓力下與貨物揮
            發氣體相對應之溫度。
    (十四)洩壓閥之設定錶壓力不應於低於零點二巴,對於以丙型獨立
            櫃載運氧化丙烯時,其設定錶壓力並不應超過七點零巴,但
            載運乙烯化氧與氧化丙烯之混合物時,則不應大於錶壓力五
            點三巴。
    (十五)裝載該等貨物之艙櫃管路系統應與所有其他艙櫃,包括空艙
            櫃之管路系統及所有之貨物壓縮機全部隔離。裝載該等貨物
            之艙櫃管路系統並未獨立時,則所需管路之隔離應以移去短
            管件、閥或其他管段並在此等位置裝置管口蓋板達成之。該
            隔離之要求並適用於所有液體與揮發氣體管路、通氣管路與
            其他任何可能之接頭,包括公用之惰性氣體供應管路。
    (十六)應備有顯示全部貨物管路系統及前目管路隔離要求所需裝置
            管口蓋板位置之貨物裝卸圖。其副本應備於船上。
    (十七)應具有氮氣供應系統以使貨物能載運於適當之氮氣保護墊下
            ,並應裝有氮氣自動補充系統,以防止由環境條件或冷凍系
            統失效致貨物溫度下降時艙櫃錶壓力降至零點零七巴以下。
            氣墊應採以體積計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商業純度氮氣。該氮
            氣自動補充系統得為經由減壓閥連接於貨艙櫃之一組氮氣瓶
            。
    (十八)應備有氧含量計以於裝載前後測試貨艙櫃揮發氣空間,確使
            以體積計之氧含量在百分之二以下。
    (十九)應具有足夠能量之水霧系統,以有效掩蓋裝載歧管、與貨物
            裝卸有關之敞露甲板管路系統及艙櫃突頂周圍之區域。該水
            霧管路與噴嘴之佈置應使有每分鐘每平方公尺十公升之均勻
            分布率。該系統應能由現場及遙隔均能以手控制。其佈置應
            確保任何溢出之貨物被沖去。此外,當大氣溫度容許時,在
            裝卸載作業中,應接有一條具有壓力之輸水軟管與噴嘴,以
            供隨時之用。
十六、氯乙烯
      當貨物未添加抑制劑,或其添加量不足時,艙櫃與其附屬管路系統
      應導入含氧量不超過千分之一之惰性氣體以保持正壓力。惰性氣體
      儲存或生產量應足以滿足正常操作之要求與洩壓閥之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