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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修正

第五章  設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小船設備基準表(如附件二)
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小船因船型大小、構造、功用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依照前條規定裝置設
備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敘明理由申請航政機關在不影響安全原則下,酌情
減免或以其他經檢驗合格之設備代用,並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第四十三條
小船設備應妥為保管維護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救生圈、救生衣及消防設備
應置明顯及易取用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