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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修正

第二節  排水設備 第四十四條
小船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海航線之小船應至少具備二台水泵,其中之一應為人力操縱,且不
    應裝置於同一艙間。但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僅裝設一台水泵。
二、內水航線之小船於最大航速下其往返航程在二小時以內者,應具備一
    台水泵。但經航政機關者,得以水桶或戽斗替代之。
三、水系統之佈置應在所有之作業狀況下能洩除任何水密艙間內之水。
四、水及壓艙水泵系統之佈置,應能防止水經由海或壓艙水空間進入貨艙
    或機艙空間,或經由一水密艙間進入另一水密艙間。在水吸入管與水
    泵之間並應裝置止回閥。
五、水主管及水吸入管直接連接於泵者,其內徑不應於小於水泵吸入口之
    內徑。
六、水吸取口應裝有適當之過濾器,但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免予裝設。
七、手動式水泵於敞露甲板上之吸入管路,其開口端應配置於易於接近之
    場所,該開口端並應使用螺紋紋塞或其他之方法以使水密。
第四十五條
小船排水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確認該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況,必要時應作拆
解檢查及性能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