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舵機、錨機及繫泊設備
第四十六條
小船操舵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船應具適當強度及有效作動之操舵裝置,俾能在船舶於最大速度下 操舵,並能於最大速度時倒車不致受損。 二、航行沿海航線之小船使用動力操作機器者,應具備輔操舵裝置,並應 易於接近。 三、所裝之轉向設施並非舵時,其構造及操作應適於其計畫之目的,並應 符合第一款規定。 四、小船裝設自動操舵系統者,應具備能立即轉換為人工操舵之裝置。 五、載客小船其搖控操作之操作裝置應於操舵位置備有舵角指示器。第四十七條
小船應具備足夠能力之繫泊及起錨設備。包括繫泊用纜繩、錨、錨鏈或錨 索。 前項小船用錨、錨鏈或錨索之規格及數量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第四十八條
小船舵機、錨機及繫泊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確認該等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 況,必要時應作拆解檢查及性能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