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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修正

第六節  起居、逃生設備、航海用具及其他附屬用具 第五十四條
(刪除)
第五十五條
為策乘客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小船應具有下列防護設施:
一、人員經常通行之露天甲板,其舷側應裝設堅固並有足夠高度之舷牆或
    欄桿。
二、乘客可接進之舵鍊、舵索或舵柄應加蓋板等防止危險裝置。
三、梯道之踏板應具有防滑措施。
四、寬度超過一公尺之梯道,其兩側或至少一側應裝設扶手或把手。
第五十六條
小船之起居艙室應具有能迅速逃生不致造成混淆之逃生出口,每一起居艙
至少應具有兩處儘可能遠離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正常進出之出口。
在敞露甲板下起居艙之正常進出之出口,其佈置應使並不經由具有潛在火
源之空間能直接通達敞露之甲板。第二處逃生出口得經由具有充分大小之
舷窗或艙口,儘可能直接通達敞露甲板。
機艙逃生之方法應儘可能為兩組遠隔之金屬梯,其中之一並得為正常之出
入方法。但因空間太小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僅設一組金屬梯。
緊急逃生之位置,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清晰標示之。甲板平面以上逃生開口
之上方應裝設把手。
第五十七條
小船應備之航行燈光、音號、旗號及航行儀器設備與無線電設備,應符合
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該等設備並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