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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修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申請檢查、丈量,應依小船檢查丈量規費表繳費(如附件三)。
第六十七條
本規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