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業專用碼頭之興建及管理維護
第五十五條
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 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中 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第五十六條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碼頭,其簽約與輔導、規劃建設及港務管理 ,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