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廢止

第六章  工業專用碼頭之興建及管理維護 第五十五條
  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
  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中
  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十六條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碼頭,其簽約與輔導、規劃建設及港務管理
  ,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