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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修正

第十二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應配置 VHF及港勤網等無線電設備。
船長進出本港應依規定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申請進出港排班,航行時隨時
守聽VHF國際海事十四頻道(頻率 156.70MHZ)或十二頻道(頻率156.60MHZ)
,於靠妥碼頭或離開碼頭前,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通報並保持密切連繫。
船長申請拖船協助作業,應以港勤網頻道向當地拖船調度站申請並與拖船
保持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