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應配置 VHF及港勤網等無線電設備。 船長進出本港應依規定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申請進出港排班,航行時隨時 守聽VHF國際海事十四頻道(頻率 156.70MHZ)或十二頻道(頻率156.60MHZ) ,於靠妥碼頭或離開碼頭前,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通報並保持密切連繫。 船長申請拖船協助作業,應以港勤網頻道向當地拖船調度站申請並與拖船 保持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