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貨物控管、貨物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 四、設施或土地租賃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新投資創設者,其公司名稱、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及下列 代表人證件: 1.本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僑民:僑民身分證明文件。 3.外國人:國籍證明書或當地國所核發之護照影本。 六、經營業務須經許可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授權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代理人授權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運面積並附平面圖。 二、營業目標及預計從事業務說明。 三、投資效益分析。 四、自用機器、設備清冊。 五、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六、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外國人投資人所提出之證件,於國外作成者,須經我 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驗證;於國內作 成者,須經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之外國 駐華機構之驗證。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份數,由管理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