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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修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徵收規費)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為維護自由港區與周邊之環境及公共設施之安全,及辦
理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掌理事項,得向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事業以外
之事業收取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定之。
海關對於進出自由港區之運輸工具及貨物,應依關稅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徵收規費。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