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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修正

第六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
適當載具載運而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
同意後,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之限制,並函知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