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遊艇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修正

第六章  船齡年限 第三十四條
由國外輸入,且其使用目的為自用遊艇,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
,船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前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船齡不得超過三十四年。
第三十五條
由國外輸入或變更使用目的為非自用遊艇,且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
膠者,船齡不得超過十年。
前項遊艇或船舶屬動力帆船者,船齡不得超過十八年。
第三十六條
由國外輸入之遊艇,其船殼材質非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船齡不得超過
二十五年。
第三十七條
遊艇因歷史意義、古董價值等特殊原因,無法適用前三條規定時,遊艇所
有人得檢具說明文件及佐證資料,申請航政機關審議後決定之。
第三十八條
自國外輸入且船齡十二年以上之遊艇,取得遊艇證書後,不得變更使用目
的為客船、貨船或載客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