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船齡年限
第三十四條
由國外輸入,且其使用目的為自用遊艇,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 ,船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前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船齡不得超過三十四年。第三十五條
由國外輸入或變更使用目的為非自用遊艇,且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 膠者,船齡不得超過十年。 前項遊艇或船舶屬動力帆船者,船齡不得超過十八年。第三十六條
由國外輸入之遊艇,其船殼材質非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船齡不得超過 二十五年。第三十七條
遊艇因歷史意義、古董價值等特殊原因,無法適用前三條規定時,遊艇所 有人得檢具說明文件及佐證資料,申請航政機關審議後決定之。第三十八條
自國外輸入且船齡十二年以上之遊艇,取得遊艇證書後,不得變更使用目 的為客船、貨船或載客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