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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遊艇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修正

第八章  規費與保險 第四十六條
申請檢查或發證、補發、換發遊艇證書者,應依照規費表(附件七)繳費
。
第四十七條
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險金額不
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投保者,不得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