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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並自102年8月20日生效 制(訂)定

九、為確保船上個別作業之安全衛生,雇用人應提供相關保護設施,並要
    求船長指揮辦理下列事項:
  (一)火藥類作業場所內(不含火藥類裝卸作業):
        1.嚴禁煙火。
        2.嚴禁放置易燃物。
        3.地面鋪設防止衝擊之非易燃性保護墊。
        4.嚴禁使用產生火花或高溫之器具。
        5.嚴禁非作業人員靠近。
  (二)使用具引火性、可燃性之塗料或溶劑,進行塗裝或除漆作業時,
        作業人員應使用口罩、保護手套及其他必要安全護具。
  (三)焊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
        1.事先檢查焊接裝置之功能,並確認作業場所及其附近無可燃性
          或易爆性之氣體。
        2.嚴禁作業場所及其附近放置易燃物。
        3.乙炔熔斷器附近嚴禁煙火。
        4.乙炔熔斷器附近嚴禁會產生火花或高溫之器具。
        5.嚴禁將乙炔熔斷器放於高溫、通風不良或震動較大之場所。
        6.嚴禁作業人員身體潮濕時,進行電焊作業。
        7.作業人員應使用護目鏡及保護手套。
        8.嚴禁非作業人員靠近作業場所。
        9.作業場所附近應放置適當數量之滅火器具。
  (四)檢測危險物質時:
        1.事先檢查探測器具之功能。
        2.艙內或密閉空間可能存在危險或對人體有害之物質時,不得進
          入檢測取樣。若必須進入,應提供相應之呼吸器具、護目鏡、
          護身衣、保護手套等必要之安全護具。
        3.作業人員遇有頭痛、暈眩、嘔吐等身體不適或發生其他事故時
          ,應立即停止作業,且在確認安全之前不得再進行該作業。
        4.身體不適者,應立即送醫受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急救措施。
        5.嚴禁作業人員將可能受污染之物品攜至住艙區域。
        6.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
  (五)在可能散發有害氣體或缺氧之處作業時,應要求作業人員攜帶偵
        測器,並採取下列措施:
        1.作業開始前與作業中,至少每隔三十分鐘應檢測一次有害氣體
          與氧氣含量,必要時,應增加檢測次數,若檢測結果指出有害
          人體時,必須抽換空氣。
        2.作業中應適當抽換空氣,作業人員應使用呼吸器、護目鏡、保
          護衣、保護手套等必要之安全護具。
        3.作業人員遇有頭痛、暈眩、嘔吐等身體不適或發生其他事故時
          ,應立即停止作業,且在確認安全之前不得再進行該作業。
        4.身體不適者,應立即送醫受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急救措施。
        5.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
  (六)離作業甲板兩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時:
        1.作業人員應裝配使用安全帽及附安全繩之安全帶。
        2.禁止使用機械動力之吊板。
        3.在煙囪、汽笛、雷達、通訊天線等設備附近作業時,應將作業
          內容以書面方式事先通報有關單位或人員。
        4.作業場所下方禁止通行。
        5.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但兩人以上一起
          作業時,不在此限。
        6.除緊急情況外,航行中不得從事離作業甲板兩公尺以上之高處
          作業。
  (七)船體或兩舷外從事塗漆或除漆作業,將身體重心外移舷外時之措
        施及裝置設施:
        1.作業人員裝配使用安全帽及附安全繩之安全帶。
        2.作業人員使用安全之昇降用具。
        3.使用踏板在船體或兩舷外工作時,應掛告示板。
        4.嚴禁於作業場處附近排放  水或污穢物。
        5.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但兩人以上一起
          作業時,不在此限。
        6.在作業場所附近放置即刻能使用之救生圈等救生用具。
        7.除緊急情況外,航行中不得從事將身體重心外移舷外之作業。
        8.應採取防止海水污染之措施。
  (八)進行易受灼傷或燙傷之工作時,作業人員應穿戴防熱手套、護身
        衣等安全護具。
  (九)搬運重物時:
        1.作業人員應穿安全鞋,戴安全帽及其他保護用具。
        2.使用鋼索、滑車、接環等工具時,應注意其容許負荷,不得超
          出使用範圍,並應注意其嵌合部位,不得讓其脫落。
        3.嚴禁非作業人員靠近。
  (十)使用吊貨設備從事作業時:
        1.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及其他保護用具。
        2.事先檢查吊貨設備及其附屬裝配之狀況。
        3.檢查橫移吊貨設備之固定位置是否適當。
        4.吊貨設備應由熟練人員操作。
        5.更換鋼索、滑車等工具時,應先將吊桿固定於安全處所。
        6.更換鉸機配件前,應先切斷電源,並啟用安全裝備。
        7.調整捲揚機及鋼索時,應綁緊衣物,避免被絞入。
        8.調整吊桿角度、貨物吊上吊下或移動作業時,吊桿下方設置警
          戒區域,嚴禁他人進入。
        9.作業指揮人員應與甲板、船艙、岸上人員以穩妥之通訊方式保
          持密切聯繫。
  (十一)錨泊或繫船作業時:
          1.事先檢查錨機、絞纜機之動作狀況及錨鏈、纜索之狀況。
          2.作業人員不得觸及錨機活動部位或錨鏈纜索,亦不得讓其他
            人員隨意靠近。
          3.下錨前應確認錨鏈艙內或錨鏈落下之水面等,均無人員。
          4.在浮筒上作業時,應指派具有經驗者擔任。
          5.擔任繫船作業人員應戴安全帽及其他護具。
          6.對錨泊或繫船作業須以捲揚機作調整時,應綁緊衣物,避免
            被絞入。
          7.作業指揮人員與錨鏈艙內、浮筒或岸上帶纜之人員,以穩妥
            之通訊方式保持密切聯繫。
  (十二)進行易有觸電危險作業時:
          1.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並穿橡膠長靴及使用其他必需之防
            護用具。
          2.應先切斷通往工作場所之電源,並通告該場所嚴禁接通電源
            。
          3.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但兩人以上一
            起作業時,不在此限。
  (十三)除銹及操作工作機械時,為防止鐵銹危害眼睛,應要求作業人
          員戴護目鏡或使用其他防護用具。
  (十四)容易散發粉塵之作業環境,應實施強制通風或地面灑水等措施
          ,並要求作業人員配戴防塵呼吸器具、護目鏡及其他必要之保
          護用具,且視情況使用塗敷劑等措施。
  (十五)進行散發可燃性粉塵作業,應具備防爆性能構造之環境通風設
          備。
  (十六)鍋鑪作業人員應採取增添防熱板之措施,並使用防熱帽、護身
          衣、防熱手套等保護用具。
  (十七)艷陽下甲板作業人員應採取增添遮陽棚之措施,並使用防熱帽
          、防曬眼鏡及塗防曬油等保護用具。
  (十八)艙內清洗而浸於水中之作業人員,應使用保護帽、防水衣、防
          水手套、長筒靴,並應預防體溫降低或皮膚浮腫。
  (十九)寒冷地域甲板作業或在冷凍艙內之作業人員,應使用防寒帽、
          防寒衣、防寒手套等防寒用具及護膚膏等措施。
  (二十)為預防高速運轉機械作業產生噪音及震動,作業人員應使用耳
          塞、防震手套等保護用具,並採取防震緩衝等措施。
  (二十一)開關艙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安全帽及止滑之安全鞋,其
            作業場所下方嚴禁他人進入。
  (二十二)船艙內作業時:
            1.作業人員應穿戴安全帽、止滑安全鞋或其他必要之安全護
              具。
            2.作業樓層之下層,為防止人員墜落或物件掉落,應嚴禁他
              人進入。但設有防墜安全網或防墜墊設施者,不在此限。
            3.在離作業甲板兩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時,應設置防墜安全網
              或防墜墊等設施。但作業人員有使用防墜器及安全帶者,
              不在此限。
            4.應指派專職監視人員與該作業人員保持聯繫。但兩人以上
              一起作業時,不在此限。
            5.作業人員於船艙入口處,懸掛告示牌,讓他人識別作業進
              行中。
  (二十三)動力機械修理作業或零件更換作業時:
            1.作業人員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其他安全護具。
            2.應事先切斷電源、電源箱上鎖、設置警示標誌並採取其他
              適當之安全措施。
            3.作業人員應綁緊衣物,避免被絞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