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設備及配置
第十五條
高速船應有足夠強度及適當設計之方向控制措施,以確保船舶之艏向及航 向於任何船速及證書核定條件下均能有效控制。 高速船之方向控制系統、操縱、控制與性能及相關配置與設計應符合高速 船規範。第十六條
高速船之錨泊、拖曳、繫泊及相關局部結構之配置與設計,應符合高速船 規範。第十七條
高速船消防安全之火災偵測系統、滅火系統、消防人員裝具、通風及燃油 系統等相關配置,應符合高速船規範。第十八條
高速船之救生設備及配置於緊急或遇險時,應符合高速船規範,以確保船 員及旅客安全。第十九條
高速船之電力系統相關配置與設計,應符合高速船規範。第二十條
高速船之航行設備應依噸位、載客數、航行區域及建造日期而配置。 前項設備之規格、數目、性能標準及操作室配置,應符合高速船規範。第二十一條
高速船之無線電通信設備及配置,準用船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無線電信設備 之規定。第二十二條
高速船之主機、傳動推進裝置與輔機系統,應符合高速船規範。第二十三條
高速船之防止污染設備與配置,準用船舶設備規則第五編防止污染設備之 規定。第二十四條
高速船準用船舶設備規則第四編第三章通風、空調及照明設備之規定於客 艙、船員起居艙室、獨立之無線電室及控制站等處所配置適當之通風、空 調與照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