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高速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申請高速船檢查發證者,準用船舶檢查規則第六十一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 查費率表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繳納檢查費。
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 新臺幣五百元。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