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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高速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高速船檢查發證者,準用船舶檢查規則第六十一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
查費率表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繳納檢查費。
第四十二條
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
新臺幣五百元。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