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船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非本國
籍遊艇申請進入國際商港以外之港灣口岸(以下簡稱申請來臺)特許
期限之審核及許可作業,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不適用於下列遊艇:
(一)大陸籍遊艇。
(二)陸資所屬遊艇。
(三)由大陸地區直航之遊艇。
三、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遊艇所有人、船長或駕駛身分證明文件。
(二)遊艇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
(三)駕駛遊艇能力證明文件或操作人員適任證書。
(四)乘員名單。
(五)航行計畫。
(六)其他證明文件。
四、本局依前點所定文件審核及許可非本國籍遊艇來臺特許期限,其原則
如下:
(一)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二)每年特許期限屆滿六個月,申請人有延長需求時,應於期限屆
滿前十四日檢附港口管理機關同意停泊文件申請展延;每次特
許展延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得專案許可,不訂
定一致之固定期限。
(三)每年經本局審核許可所累計之特許期限,不得保留至次年度累
計。
五、前點第二款但書經專案許可之停泊或在臺期限,由各航務中心審酌個
案實際需求、申請人所提事由、證明文件及辦理進度,予以審核並許
可其停泊(在臺)期限,得專案許可之特殊原因如下:
(一)因天候因素達港口禁止出港標準者。
(二)因遊艇有維修需要者。
(三)因申請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作業者。
(四)其他經申請人提出具體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認確有延長
特許者。
六、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專案許可者,審核及許可原則如下:
(一)因遊艇有維修需要者,應檢附該遊艇與船廠之維修合約或其他
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二)因申請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作業者,應檢附原船籍除籍申請證
明、新船籍申請證明、驗證機構辦理進度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
轉籍程序進行中之文件。
七、非本國籍遊艇在臺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各項手續,並於特許期限屆滿時
離臺,違反規定者,依船舶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