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研發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 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委 託或出資進行之科技計畫。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從事之科技計畫。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下列執行本部或所屬 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者: (一)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二)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三)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民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國有研發成果:指依本辦法所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 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 他權益。第三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應符合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並有助於提升產 業技術水準、促進整體產業發展,及增進我國交通設施與運輸效能。第四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執行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 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書面契約與執行單位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