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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四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與費用 第二十條
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
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
    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
    (構)。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
下者,前項應繳交之比率,得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以契約
約定或免繳之。
執行單位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收入,應循預算程序撥入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第二十一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確保及運用相關之費用。
但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取得所需費用已編列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科技計畫經費中,且該科技計畫訂有執行契約約定上開費用支付方式者,
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