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第五條
研發成果除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執行單 位所有,並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第六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 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第七條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委 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於國際合作契約約定其歸 屬,並經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