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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引水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 制(訂)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法關於船長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適用之。
第四十二條
  學習引水人之資格與學習、情形特殊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資格、引水人執
  業證書與登記證書之核發、證照費之收取、引水人執業之監督、引水人
  辦事處之設置、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