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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以下簡稱安全管理)制度:指安全管理機
    構為確保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所施行之組織化及文件
    化制度。
二、安全管理機構:指船舶所有人或承擔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
    之法人組織。
三、符合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航政機關評鑑合
    格後,所核發之證書。
四、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指安全管理機構及船舶依安全管理制度運作,經
    航政機關評鑑合格後,所核發予船舶之證書。
五、週年日:指符合證書及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屆滿期限相當期日。
第三條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船舶,自同條第二項規定之生效日起,應
具備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安全管理機構應具備
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
前項以外船舶之安全管理機構,得依本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