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岸上指定人員及船長
第十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指派管理階層及具航運經驗之岸上指定人員,其權責如下 : 一、對船岸施行安全管理制度之監控。 二、確保船上取得適當之財力、物力及人力等岸上支援。 三、與最高管理階層直接協調溝通。 前項所稱航運經驗,指符合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 一、二等船副以上之海勤資歷至少三年。 二、二等管輪以上之海勤資歷至少三年。 三、船舶、船舶輪機、船舶電機之修造工作或驗船工作資歷至少三年。 四、航運公司工作資歷至少三年。第十一條
船長在安全管理制度上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並要求海員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並予以查證。 二、以簡明方式發布命令及指示。 三、定期檢討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提交安全管理機構。 四、緊急應變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