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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八章  證書格式 第三十條
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及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格
式如附件一。
第三十一條
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遺
失、破損或記載事項變更時,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第三十二條
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換
發前,安全管理機構應向航政機關繳銷原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