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第三十三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或評鑑時,應由安全管理機構填具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依規費表(如附件三)繳納相關費用。第三十四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 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