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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九章  文件審查、評鑑及證書費 第三十三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文件審查或評鑑時,應由安全管理機構填具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依規費表(如附件三)繳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安全管理機構向航政機關申請核、補、換發符合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臨時符合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時,每張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
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