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
第四條
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 二、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 施。 三、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 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應急事件之準備。第五條
安全管理機構之職責如下: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訂定安全管理手冊。 三、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四、承擔安全管理之責任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