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手冊
第六條
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當安全及保護環境之管理措施與生產、經營、效益牴觸時,以安全及 保護環境優先。 二、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第七條
安全管理手冊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安全管理政策。 二、岸上人員及船員職責。 三、人員資格、訓練及新進或調任人員指導程序。 四、船舶操作與作業。 五、緊急情況之應變。 六、缺失之調查、分析、實施矯正措施及紀錄。 七、船體、機器及設備維修保養計畫。 八、安全管理文件之管制。 九、內部安全稽核及管理審查。第八條
安全管理制度之執行,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船岸各階層均能實施並維持安全管理政策。 二、具備足夠之財力、物力及人力等資源,以有效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船岸人員管理、船舶設備維護、船舶操作作業及應急準備等相關安全 管理措施均可有效執行。 四、與安全管理制度有關之人員,均已瞭解有關規定。第九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確認其船舶均配置適格、持有效證照、體格或健康檢查合 格及適當配額之船員,以維持船上與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操作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