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手冊 第六條
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當安全及保護環境之管理措施與生產、經營、效益牴觸時,以安全及
    保護環境優先。
二、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
第七條
安全管理手冊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安全管理政策。
二、岸上人員及船員職責。
三、人員資格、訓練及新進或調任人員指導程序。
四、船舶操作與作業。
五、緊急情況之應變。
六、缺失之調查、分析、實施矯正措施及紀錄。
七、船體、機器及設備維修保養計畫。
八、安全管理文件之管制。
九、內部安全稽核及管理審查。
第八條
安全管理制度之執行,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船岸各階層均能實施並維持安全管理政策。
二、具備足夠之財力、物力及人力等資源,以有效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船岸人員管理、船舶設備維護、船舶操作作業及應急準備等相關安全
    管理措施均可有效執行。
四、與安全管理制度有關之人員,均已瞭解有關規定。
第九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確認其船舶均配置適格、持有效證照、體格或健康檢查合
格及適當配額之船員,以維持船上與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操作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