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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基隆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強制引水區範圍:自座標點( 25°9’18.9”N,121°45’10”E)與座
    標點( 25°9’22.3”N,121°45’24.7”E)之直線連接線向進港方向
    一側之港區水域為基隆港強制引水區域範圍。
二、登輪區範圍:
    (一)S區(船舶總長一百六十公尺以下者):為座標點A3(25°10’
          57.8”N,12°44’57.2”E)、A4( 25°10’28.1”N,121°45’
          2.6”E)、A5(25°10’24.5”N,121°44’38.4”E)、 A6(2
          5°10’54.2”N,121°44’33.1”E)四點連線所圍之水域。
    (二)M區(船舶總長超過一百六十公尺以上者):為座標點A2(25°
          11’57.2”N,121°44’46.6”E)、A3( 25°10’57.8”N,121
          °44’57.2”E)、A6( 25°10’54.2”N,121°44’33.1” E)
          、A7(25°11’53.6”N,121°44’22.5”E)四點連線所圍之水
          域。
    (三)L 區(貨櫃船十萬總噸位以上、散裝船船長二百四十公尺以上
          或船寬三十八公尺以上、郵(客)輪十五萬總噸位以上者):
          為座標點A1(25°12’24.6”N,121°44’41.7”E)、A2(25°1
          1’57.2”N,121°44’46.6”E)、A7(25°11’53.6”N,121°4
          4’22.5”E)、A8(25°12’31.6”N,121°44’15.7”E)四點
          連線所圍之水域。
三、特殊天候登輪區:
    (一)範圍:為座標點 B1(25°9’33.3”N,121°45’18.8”E)、B2
          (25°9’22.3”N,121°45’24.7”E)、B3(25°9’18.9” N,
          121°45’10”E)、B4( 25°9’30.3”N,121°45’9.6”E)四
          點連線所圍之水域。
    (二)特殊天候登輪規定:如因港外浪高達四公尺或風速達到三十節
          (蒲福風級平均七級)以上,引水人停止出堤外接引航作業期
          間,船長考量安全無虞且能全般掌握下,經取得引水人評估並
          同意後,應依引水人之指示領航並以安全速度進港,引水人於
          特殊天候登輪區內登輪。
四、離輪區範圍:為座標點C1(25°10’3.4”N,121°45’9.3”E)、C2(
    25°9’33.3”N,121°45’18.8”E)、C3(25°9’22.3”N,121°45’2
    4.7”E)、C4( 25°9’18.9”N,121°45’10”E)、C5(25°9’30.3
    ”N,121°45’9.6”E)、C6(25°10’0.3”N,121°45’0.1”E)六點
    連線所圍之水域。
五、特殊天候離輪區
    (一)範圍:為座標點 D1(25°9’13”N,121°45’25.6”E)、D2(
          25°8’53.2”N,121°45’27.2”E)、D3(25°8’50.7”N,121
          °45’15.9”E)、D4( 25°9’10.5”N,121°45’14.3”E)四
          點連線所圍之水域。
    (二)特殊天候離輪規定:引水人原則上應引領至防波堤外,但考量
          引水人離船安全,港外湧浪一公尺以上時,在特殊天候離輪區
          內引水人應與該船船長共同評估無虞,經船長同意後,對準出
          港主航道並告知船舶港內或港外交通狀況、航向及航速,始得
          於該區域內離輪,引水人離輪時以 VHF告知船舶交通服務中心
          (V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