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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北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強制引水區範圍:自座標點( 25°9’23.2”N,121°22’18.3”E)與
    座標點( 25°8’45.8”N,121°21’47.6”E)之直線連接線向進港方
    向一側之港區水域為臺北港強制引水區域範圍。
二、登輪區範圍:
    (一)S 區(貨櫃船五萬總噸以下或船舶總長三百公尺以下者):為
          座標點A3(25°9’52.4”N,121°19’55.9”E)、A4(25°9’2
          9.4”N,121°20’17.3”E)、A5(25°9’9.3”N,121°19’50.
          8”E)、A6( 25°9’32.4”N,121°19’29.6”E)四點連線所
          圍之水域。
    (二)M區(貨櫃船五萬總噸以上至一萬三千TEU或船舶總長三百至三
          百五十公尺者):為座標點A2( 25°10’24.5”N,121°19’26
          ”E)、A3(25°9’52.4”N,121°19’55.9”E)、A6(25°9’
          32.4”N,121°19’29.6”E)、A7(25°10’4.8”N,121°19’E
          )四點連線所圍之水域。
    (三)L區(貨櫃船一萬三千TEU以上或船舶總長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
          ):為座標點 A1(25°10’47.5”N,121°19’4.6”E)、A2(
          25°10’24.5”N,121°19’26”E)、A7(25°10’4.8”N,121°
          19’”E)、A8( 25°10’27.9”N,121°18’38.8”E)四點連
          線所圍之水域。
三、特殊天候登輪區:
    (一)範圍:為座標點 B1(25°9’15.4”N,121°20’49.9”E)、B2
          (25°9’15.2”N,121°21’39.7”E)、B3(25°9’2.2”N,12
          1°21’39.7”E)、B4( 25°9’2.3”N,121°20’49.8”E)四
          點連線所圍之水域。
    (二)特殊天候登輪規定:風速達五級(含)以上,港外湧浪一公尺
          (含)以上時,自堤外約一浬處至防波堤,引水人出堤後視風
          浪狀況登輪,若無法登輪則伴隨而行並以 VHF指示船長調整航
          向航速配合駛近防波堤伺機登輪。
四、離輪區範圍:為座標點 C1(25°9’15.3”N,121°21’32.4”E)、C2
    (25°9’15.2”N,121°22’4.7”E)、C3(25°9’2.2”N,121°21’5
    9.2”E)、C4(25°9’2.2”N,121°21’38.6”E)四點連線所圍之水
    域。
五、特殊天候離輪區
    (一)範圍:為座標點D1(25°9’15.2”N,121°22’5.4”E)、D2(
          25°9’33.4”N,121°22’52.4”E)、D3(25°9’24.4”N,121
          °22’56.6”E)、D4( 25°9’6.2”N,121°22’9.6”E)四點
          所圍之水域。
    (二)特殊天候離輪規定:考量引水人離船安全,風速達五級(含)
          以上,湧浪一公尺(含)以上時,自東十六碼頭至綠浮 SB5,
          引水人應與該船船長共同評估無虞,經船長同意後,對準出港
          主航道並告知船舶港內 /外交通狀況、航向及航速,始得於該
          區域內離輪,引水人離輪時以VHF告知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S
          ),並繼續以遠距引航方式,直到船舶駛出防波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