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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蘇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強制引水區範圍:自座標點(24°35’48.4”N,121°52’24.3”E)與
    座標點(24°35’22.8”N,121°52’13.6”E)之直線連接線向進港方
    向一側之港區水域為蘇澳港強制引水區域範圍。
二、登輪區範圍:
    (一)S或M區(船舶總長二百公尺以下者):為座標點A2(24°34’6
          .5”N,121°55’17.6”E)、A3(24°34’34.8”N,121°54’18
          .4”E)、A4(24°35’13.2”N,121°54’31.6”E)、A5(24°
          35’4”N,121°55’37.5”E)四點連線所圍之水域。
    (二)L 區(船舶總長二百公尺以上者):為座標點 A1(24°33’58
          ”N,121°55’35.4”E)、A2( 24°34’6.5”N,121°55’17.6
          ”E)、A5(24°35’4”N,121°55’37.5”E)、A6(24°35’1
          .2”N,121°55’57.2”E)四點連線所圍之水域。
三、離輪區範圍:為座標點C1(24°35’12.8”N,121°53’32.9”E)、C2
    (24°35’23.7”N,121°53’11.2”E)、C3(24°35’34.1”N,121°5
    3’15.4”E)、C4(24°35’24.7”N,121°53’41.5”E)四點連線所
    圍之水域。
四、特殊天候離輪區
    (一)範圍:為座標點D1(24°35’38.2”N,121°52’39”E)、D2(
          24°35’39.8”N,121°52’27”E)、D3(24°35’43.8”N,121
          °52’27.2”E)、D4(24°35’42.2”N,121°52’39”E)四點
          連線所圍之水域。
    (二)特殊天候離輪規定:引水人原則上應引領至防波堤外,但考量
          引水人離船安全,港外湧浪一公尺以上時,船舶總長二百公尺
          以下者,在特殊天候離輪區內引水人應與該船船長共同評估無
          虞,經船長同意後,對準出港主航道並告知船舶港內或港外交
          通狀況、航向及航速,始得於該區域內離輪,引水人離輪時以
          VHF告知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