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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安平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強制引水區範圍:自座標點(22°58’1.6”N,120°9’19.7”E)與座
    標點( 22°57’52”N,120°9’24.9”E)之直線連接線向進港方向一
    側之港區水域為安平港強制引水區範圍。
二、登輪區範圍:為座標點 A1(22°56’34.8”N,120°5’49.2”E)、A2
    (22°57’21”N,120°7’13.2”E)、A3(22°56’29.4”N,120° 7’
    46.8”E)、A4(22°55’43.2”N,120°6’22.8”E)四點連線所圍之
    水域。
三、離輪區範圍:為座標點 C1(22°57’14.4”N,120°7’55.2”E)、C2
    (22°57’45”N,120°8’51”E)、C3(22°58’1.6”N,120°9’19.7
    ”E)、C4(22°57’52”N,120°09’24.9”E)、C5(22°57’37.8”
    N,120°8’55.8”E)、C6(22°57’7.2”N,120°7’59.9”E)六點連
    線所圍之水域。
四、特殊天候離輪區
    (一)範圍:為座標點D1(22°58’1.6”N,120°9’19.7”E)、D2(
          22°58’14.4”N,120°9’46.8”E)、D3(22°58’9.6”N,120
          °9’50.4”E)、D4(22°57’52”N,120°9’24.9”E)四點連
          線所圍之水域。
    (二)特殊天候離輪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引水人應與該船船長共同評估無虞,經
            船長同意後,始得於該區域內離輪,引水人離輪時以 VHF告
            知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S):
           (1)港外浪高一公尺及蒲福風級平均風力五級以上。
           (2)港外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
           (3)蒲福風級平均風力六級以上。
          2.引水人離船後,仍需持續追蹤掌握出港船的動態,至該船駛
            離引水離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