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引水區範圍:自座標點(22°58’1.6”N,120°9’19.7”E)與座
標點( 22°57’52”N,120°9’24.9”E)之直線連接線向進港方向一
側之港區水域為安平港強制引水區範圍。
二、登輪區範圍:為座標點 A1(22°56’34.8”N,120°5’49.2”E)、A2
(22°57’21”N,120°7’13.2”E)、A3(22°56’29.4”N,120° 7’
46.8”E)、A4(22°55’43.2”N,120°6’22.8”E)四點連線所圍之
水域。
三、離輪區範圍:為座標點 C1(22°57’14.4”N,120°7’55.2”E)、C2
(22°57’45”N,120°8’51”E)、C3(22°58’1.6”N,120°9’19.7
”E)、C4(22°57’52”N,120°09’24.9”E)、C5(22°57’37.8”
N,120°8’55.8”E)、C6(22°57’7.2”N,120°7’59.9”E)六點連
線所圍之水域。
四、特殊天候離輪區
(一)範圍:為座標點D1(22°58’1.6”N,120°9’19.7”E)、D2(
22°58’14.4”N,120°9’46.8”E)、D3(22°58’9.6”N,120
°9’50.4”E)、D4(22°57’52”N,120°9’24.9”E)四點連
線所圍之水域。
(二)特殊天候離輪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引水人應與該船船長共同評估無虞,經
船長同意後,始得於該區域內離輪,引水人離輪時以 VHF告
知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S):
(1)港外浪高一公尺及蒲福風級平均風力五級以上。
(2)港外浪高一點五公尺以上。
(3)蒲福風級平均風力六級以上。
2.引水人離船後,仍需持續追蹤掌握出港船的動態,至該船駛
離引水離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