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全國內陸湖泊航線智慧旅運示
範模式,以提升航線營運效能及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補助對象為辦理經交通部核定之內陸湖泊智慧旅運示範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
三、本作業規定補助期間自地方政府完成發包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需延長或修正執行期間者,本局依核定後之計畫
期間辦理補助事宜。
四、補助項目為下列建置所需經費:
(一)監控系統、動態船舶席位、資訊顯示系統及乘客資訊顯示設備
(PIDS)。
(二)船舶資訊中心辦公室、監視器系統、供船舶監控使用之伺服器
等相關設備。
(三)雜支、管理費及委託專案管理費。
(四)其他與船舶資訊中心相關系統及設備費。
五、補助經費額度: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七萬五千六百六
十五元整。
六、主政督導單位及審議項目:
(一)本計畫之執行,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交通部指
定機關)督導,並邀請相關機關參與地方政府各期執行情形之
審議。
(二)交通部指定機關進行前款審議作業時,應就地方政府提交之文
件或事項,審查是否符合其與受委託廠商間委託契約之要求:
1.第一期:工作計畫書。
2.第二期:軟硬體細部設計文件。
3.第三期:期中報告書。
4.第四期:期末報告書。
5.第五期:
(1)成果報告書。
(2)全案驗收合格。
(3)點交予營運維管廠商滿三個月。
七、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地方政府於交通部指定機關完成本計畫各期執行情形之審議後
,檢具請款核銷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請款書、納入預算證明及
收據)向本局請撥補助經費。
(二)本局於第五點第一款之額度內,依交通部核定之計畫總經費,
按比例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核給補助及撥付:
1.第一期:撥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2.第二期:撥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
3.第三期:撥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4.第四期:撥付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5.第五期:撥付補助總經費之尾款。
(三)本計畫執行賸餘款,地方政府應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補助
款之撥款原則及相關規定,於結案後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地方政府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遭遇困難,致無法於本計畫原定年
度內執行完畢而須保留至次一年度繼續執行者,應檢附相關佐
證文件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經費保留。
八、執行及管考作業: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地方政府應於本計畫補助之內陸湖泊示範航線智慧旅運服務系
統建置完成後,善盡系統營運維護與資安管理之責,並確保系
統自全案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少持續正常營運二年,並應於該
二年營運期間內,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系統營運
及績效成果函報本局。
(三)地方政府因與廠商間履約爭議致增加給付價金或需賠償者,依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規
定,其經費增加部分應自行負擔。
(四)地方政府執行補助計畫過程中,本局得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實地
訪視,瞭解計畫執行情形,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
料。若有拒絕配合訪查、執行不實或其他違反本規定事項,本
局得視情節輕重縮減、停撥、追回或取消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