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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修正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一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有毒液體、有毒物質
  、有害物質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六十二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
  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
  同一船舶在一年內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加倍處罰。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令其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或違反同條
      第二款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強制
  離船或離港;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放置之船具、物料: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規則中有關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
      染海水。
  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沒入之。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
  十、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
  十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第六十八條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之查核、檢查及測試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結果,於限
  期內改善者,由航港局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九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棄置廢棄物規定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
第七十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
  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
  於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告區域外垂釣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
  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釣具。
第七十二條
  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繳納商港服務費或應償還損壞公有商港設施修復費,
  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但
  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有商港設施,指其產權屬國有或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所有者。
第七十三條
  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完成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及港口設施保全計畫
  之港口設施公民營事業機構,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完成改善者,得勒令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