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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廢止

第十五條
  有毒液體物質排洩入海後對海洋資源、人類健康、海洋環境之適應性及
  其他合法使用可能造成損害而必須採取抗污染措施者,依其損害程度之
  大小所採措施之寬嚴,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其分類標準及物質名
  稱依附件三及附件四之規定。

  附件四
  有毒液體物質分類綱領
  甲類:隨生物累積成長易於產生有害於海生物或人類健康的物質;或對
        海生物有劇毒(以危險等級第四等表示,且經TLm 解釋為少於百
        萬分之一者)之物質;或在特別考慮危險範圍內之附加因素或某
        物質之特性時,另外的某些對海生物有相當毒性的性質(以危險
        等級第三等表示,且經TLm 解釋為百萬分之一,或超過百萬分之
        一,但少於百萬分之十者)。
  乙類:隨生物累積成長,可留存一星期或少於一星期間之物質;或可能
        使海中食物污染之物質;或對水生物有相當毒性的物質(以危險
        等級第三等表示,且經TLm 解釋為百萬分之一,但少於百萬分之
        十者);或在特別考慮危險範圍內之附加因素或某物質之特性時
        ,另外的某些對海生物有微毒的物質(以危險等級第二等表示,
        且經TLm 解釋為百萬分之十,或超過百萬分之十,但少於百萬分
        之一百者)。
  丙類:對海生物有微毒的物質(以危險等級第二等表示,且經TLm 解釋
        為百萬分之十,或超過百萬分之十,但少於百萬分之一百者者)
        ;或在考慮危險範圍內之附加因素或某物質之特性時,另外的某
        些對海生物實際上並無毒性的性質(以危險等級第一等表示,且
        經 TLm解釋為百萬分之一百,或超過百萬分之一百,但少於百萬
        分之一千者)。
  丁類:實際上對海生物無毒性之無毒性之物質(以危險等級第一等表示
        ,且經 TLm解釋為百萬分之一百,或超過百萬分之一百,但少於
        百萬分之一千者);或造成覆蔽海床之沉澱物,且具有高度生化
        氧氣要求量( BOD)之物質;或對人類健康高度者有害,具有少於
        每公斤五毫克之LD50之物質;或由於其持久性、氣味、或有毒或
        刺激之特性,致產生速度減少海生物後果,且可能妨礙海灘之使
        用的物質;或對人類健康有相當危險,具有每公斤五毫克或多於
        五毫克,但不少於五十毫克之LD50,且產生輕微減少海生物後果
        之物質。
  其他液體物質:指上述甲、乙、丙、丁四類物質以外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