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有毒液體物質排洩入海後對海洋資源、人類健康、海洋環境之適應性及 其他合法使用可能造成損害而必須採取抗污染措施者,依其損害程度之 大小所採措施之寬嚴,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其分類標準及物質名 稱依附件三及附件四之規定。 附件四 有毒液體物質分類綱領 甲類:隨生物累積成長易於產生有害於海生物或人類健康的物質;或對 海生物有劇毒(以危險等級第四等表示,且經TLm 解釋為少於百 萬分之一者)之物質;或在特別考慮危險範圍內之附加因素或某 物質之特性時,另外的某些對海生物有相當毒性的性質(以危險 等級第三等表示,且經TLm 解釋為百萬分之一,或超過百萬分之 一,但少於百萬分之十者)。 乙類:隨生物累積成長,可留存一星期或少於一星期間之物質;或可能 使海中食物污染之物質;或對水生物有相當毒性的物質(以危險 等級第三等表示,且經TLm 解釋為百萬分之一,但少於百萬分之 十者);或在特別考慮危險範圍內之附加因素或某物質之特性時 ,另外的某些對海生物有微毒的物質(以危險等級第二等表示, 且經TLm 解釋為百萬分之十,或超過百萬分之十,但少於百萬分 之一百者)。 丙類:對海生物有微毒的物質(以危險等級第二等表示,且經TLm 解釋 為百萬分之十,或超過百萬分之十,但少於百萬分之一百者者) ;或在考慮危險範圍內之附加因素或某物質之特性時,另外的某 些對海生物實際上並無毒性的性質(以危險等級第一等表示,且 經 TLm解釋為百萬分之一百,或超過百萬分之一百,但少於百萬 分之一千者)。 丁類:實際上對海生物無毒性之無毒性之物質(以危險等級第一等表示 ,且經 TLm解釋為百萬分之一百,或超過百萬分之一百,但少於 百萬分之一千者);或造成覆蔽海床之沉澱物,且具有高度生化 氧氣要求量( BOD)之物質;或對人類健康高度者有害,具有少於 每公斤五毫克之LD50之物質;或由於其持久性、氣味、或有毒或 刺激之特性,致產生速度減少海生物後果,且可能妨礙海灘之使 用的物質;或對人類健康有相當危險,具有每公斤五毫克或多於 五毫克,但不少於五十毫克之LD50,且產生輕微減少海生物後果 之物質。 其他液體物質:指上述甲、乙、丙、丁四類物質以外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