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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商港之棧埠業務範圍如左:
  一、裝卸業務。
  二、倉棧業務。
  三、拖、駁船業務。
  四、船舶理貨業務。
  五、旅客服務業務。
第三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棧埠設施:指商港設施中,有關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及服務
      旅客之設施。
  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棧埠設施之公私事業機構。
  三、委託人:指委託商港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
      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四、危險物品: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
      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