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廢止

第 七 章  旅客服務業 第一百十五條
  旅客服務業務範圍如左:
  一、有關船運旅客上下船服務事項。
  二、有關旅客行李上下船搬運事項。
  三、有關船運旅客之其他服務事項。
第一百十六條
  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
      海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
      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排。
  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
      。
  三、旅客行李下上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
      理搬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