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廢止
旅客服務業務範圍如左: 一、有關船運旅客上下船服務事項。 二、有關旅客行李上下船搬運事項。 三、有關船運旅客之其他服務事項。
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 海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 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排。 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 。 三、旅客行李下上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 理搬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