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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廢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條
  商港管理機關得依據本規則訂定作業手冊或程序,報請商港主管機關備
  查。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本法與商港棧埠管理及其處罰事項,交通部得委任商港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