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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除第3條第2項、第20條第9款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
    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
    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