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除第3條第2項、第20條第9款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 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 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