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一般海難:指船舶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 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 二、特殊海難:指船舶被飛機、船艦追蹤、襲擊、劫持,致船舶、船員 或旅客遭受危害之事故。 三、船臺:指裝設於船舶之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臺。 四、岸臺:指裝設於岸上專與船臺連繫通信之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