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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一般海難:指船舶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
      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
  二、特殊海難:指船舶被飛機、船艦追蹤、襲擊、劫持,致船舶、船員
      或旅客遭受危害之事故。
  三、船臺:指裝設於船舶之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臺。
  四、岸臺:指裝設於岸上專與船臺連繫通信之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