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船舶遭遇特殊海難之呼救作業程序,依商船及漁船特殊海難求救作業之 規定。第四十四條
海上漂浮中之艇筏、固定或漂浮中之平臺、水上飛機或遇難墜海之航空 器,有關海難之救護,準用船舶之規定。第四十五條
船舶遭遇海難,發現放射性物質時,應協同原子能主管機關處理。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