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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廢止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船舶遭遇特殊海難之呼救作業程序,依商船及漁船特殊海難求救作業之
  規定。
第四十四條
  海上漂浮中之艇筏、固定或漂浮中之平臺、水上飛機或遇難墜海之航空
  器,有關海難之救護,準用船舶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船舶遭遇海難,發現放射性物質時,應協同原子能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