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除緊急避難(降 落)或遇難,其船(航)員及旅客之檢查管制與監護,另依有關法令辦 理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管制之。第二條
外籍商船之管制,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之航政主管機關(港務局)執行 外籍民用航空器之管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