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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廢止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除緊急避難(降
  落)或遇難,其船(航)員及旅客之檢查管制與監護,另依有關法令辦
  理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管制之。
第二條
  外籍商船之管制,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之航政主管機關(港務局)執行
  外籍民用航空器之管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