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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動員時期臺灣地區船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動員時期為加強臺灣地區船員之管理,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受僱於中華民國船舶及非中華民國船舶之中華民國船員。但
  在左列船舶上服務者不包括在內:
  一、動力船舶總噸位未滿二十噸者。
  二、非動力船舶。
  三、在與海不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四、漁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船員,指海商法第二條所定之船長與海員。
  在船上實習生及新進乙級船員因就業考核而定期上船工作者,均視同船
  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船舶所有人如左:
  一、中華民國船舶由所有人自行營運者,其所有人。
  二、中華民國船舶以光船出租方式,租予中華民國輪船業營運者,其營
      運人。
  三、非中華民國船舶以光船出租方式,租予中華民國輪船業營運者,其
      營運人。
  四、辦理外國籍航商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業務者,其外國籍航商駐臺機構
      負責人或其委託之中華民國航商負責人。
      前項船舶所有人包括其所經營業務之執行人及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