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船員如有匪諜嫌疑或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其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各該 部門主管人員如知情不報或隱匿者,依法處罰。第二十三條
船員如行為不檢,有玷國家聲譽或有損國家權益,除由交通部予以行政 處分外,依法處罰。第二十四條
船舶進出港時,查有冒充船員身分之旅客,應即予以扣留,該船舶所有 人,如知情不報,按私載無證旅客入出境論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但船員無正當理由擅自 棄職離船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懲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