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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動員時期臺灣地區船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廢止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船員如有匪諜嫌疑或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其船舶所有人、船長及各該
  部門主管人員如知情不報或隱匿者,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船員如行為不檢,有玷國家聲譽或有損國家權益,除由交通部予以行政
  處分外,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船舶進出港時,查有冒充船員身分之旅客,應即予以扣留,該船舶所有
  人,如知情不報,按私載無證旅客入出境論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但船員無正當理由擅自
  棄職離船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懲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