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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廢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海難救護業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海難救護業申請換、補發營業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