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海難救護業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海難救護業申請換、補發營業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海難救護業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 海難救護業申請換、補發營業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